1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5号),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联合下发文件,对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新政策本着全覆盖、方便参保、方便就医的原则,对随子女或其他原因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自愿选择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在城镇居住的农村户籍老年人选择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持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的未参保证明或转移手续,到居住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共同做好在城镇居住农村户籍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方便群众,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