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对乙肝患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不少就业歧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并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中特别提出:政府有责任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并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任何部门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置歧视性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
河北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消除就业歧视,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政府应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各级妇女联合会要结合妇女特点开展促进妇女就业工作,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而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介绍或者录用人员时,应当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不得实行就业歧视。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保护残疾人就业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录用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和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
河北的这一《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者就业违法设置歧视性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