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报关资格
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向 海关 申请并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报关权。
二、进口报关地点
根据《 海关 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境地原则。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 海关 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由于进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后,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指定地点原则。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
三、进口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进口须接到进口提货通知。
2.委托报关者须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须接受报关委托。
3.准备 报关单 证,包括基本 单证 、特殊 单证 、预备 单证 。
4.填制 报关单 及其他 报关单 证。
5.报关单预录入。
四、进口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1.申报前看货取样的原因
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得到确认和识别,使所到货物不能及时、准确申报。
2.申报前看货、取样的权利与责任
申报前经海关同意可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这是收货人的权利。
3.申报前看货取样条件
只有在通过外观无法确定货物的归类等情况,海关才会同意收货人提取货样。
五、进口货物申报原则――如实、及时申报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1.如实申报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申报单位、运输方式、贸易方式、贸易国别以及货物的实际状况(主要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重量、价格等内容)。
2.申报时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纳金。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不予发还,上缴国库。
3.申报方式
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或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交验单证(考点)
(1)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海关内部流转,一份交报关人用于进口付汇核销。进料加工和出料加工复进口各增加一份,交报关人办理保税手续。
(2)基本单证
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因进口交易而产生的货物成交、包装、运输、结算和保险等进口商业单据例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
(3)特殊单证
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进口货物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包括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药品检验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等。
(4)预备单证
预备单证主要是指在办理进口货物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