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 报检 ;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应及时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