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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报检知识总结

http://www.chinashoes.net 中国鞋网 更新日期:2010-06-17 17:10:44 浏览:16269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打印

  出境货物 报检 的要求
  1. 报检 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报检 时填写登记号; 报检员 在报检时应该出示 报检员 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 报关单 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 信用证 、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 信用证 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 信用证 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 海关 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三来一补、③边境贸易、④进料加工、⑤其他贸易。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 ,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时间和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影子阿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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