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托运相关知识总汇:
铁路运输合同
1.整车合同:以月度要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
2.零担、集装箱合同: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每张运单为一份;
3.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订单是铁路运输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托运人提出运输或服务要求时,应向车站递交“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
1.零担:按零担运输的货物,一件货物的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2.集装箱: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运输。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箱不得超过集装箱最大载重量。承运后发现超载,对超过部分按规定核收违约金。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能装运的箱数 ,且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货车的允许载重量,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公斤时,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以下货物不能使用集装箱装运:
①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②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③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④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3.整车: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业务。
货物发运
1.托运: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
①运单样张
②运单粗线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园珠笔或加盖戳记的方法按规定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使用简化字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托运人对填写的内容有更改时,在更改处盖章。
③运单填写:托运人对其在运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
⑴到站栏:应按铁路规定的站名完整填记,不得简称。到达局名填写到站主管铁路局的第一个字,如沈阳局为沈。但北京局除外,为京字。
⑵托运人或收货人栏:应填写托运单位或收货单位的全称,为人时,则填写姓名。托运人地址或收货人地址栏:应详细填写发货人或收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县、区、乡、村名称。正确填写邮政编码。
⑶货物名称栏:应按铁路“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货物名称完全、正确填写。铁路“货物运价分类表”内未经列载的货物,应填写生产或贸易上通用名称。发货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不能逐一将品名填写在运单内填记时,须另填物品清单。
⑷包装栏:应记明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麻袋、条筐、铁桶、绳捆等。
⑸货物体积:应记明货物的长、宽、高尺寸,以厘米为单位。
⑹个人托运的行李,在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的具体名称,可填写“搬家货物,行李”。
⑺货物重量栏:应按货物名称将货物重量(包括包装重量)用公斤记明。“合计栏”填记该批货物的总重量。
⑻托运人签章栏:属于单位托运时须加盖公章。
⑼托运人记载事项:需要由托运人声明的事项。托运人确定以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本栏内注明。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在本栏内注明文件的名称和号码。
2.包装: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3.包装储运标志: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标志必须撤除和抹消。
4.货签: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各粘贴或钉固1张明清晰的标记(货签)。
5.货物进站:
托运人应根据车站承运日期表或运单上批准的日期,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仓库货位或集装箱场地,交货运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后由货运人员在货物运单或收货凭证上签收即为货物交接完了。
6.缴付运杂费:
与我站票务组签定运杂费结算合约的单位,由车站发给运杂费结算合约专用章,托运货物时,将此章盖在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下方托收合约编号格内凭以结算。无合约单位,运杂费一律按“付现”办理,付现方式为现金和支票二种,必须在进货的当日付清,延期缴付者每延迟一日,应按运杂费迟交总金额的1%向铁路缴付迟交金。
7.有关事项:
①保价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作为保价金额,不得只保其中一部份,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止对保价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②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对托运的货物名称、重量、内容、品质和价格的真实性负责。本站仅办理普通货物运输。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货物匿报、错报货物品名按普通货物运输。
货物到达
1.货物到达查询: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见图示)寄交收货人,收货人对“领货凭证”应妥善保管。收货人接到“领货凭证”后,及时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收货人在到站联系领取货物或通过电脑查询货物未到时,应要求到站出具货物未到证明书。
2.到货领取:凡在铁路货场领取货物须凭“领货凭证”。收货人为个人的,须凭本人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收货人为单位的,须有单位出具所领货物和领货人姓名的证明文件及领货人本人身份证。不能提出“领货凭证”的,个人必须持收货人所在单位开具提货证明和收货人的证件;单位持本单位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必须详细说明发站、票号、托运人、品名、件数、重量、并附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他人代领时,代领人须携带“领货凭证”和证明委托的介绍信及代领人本人身份证。
4.免费保管期:到达铁路车站的货物,可以在铁路车站免费存放24小时。免费存放期限自铁路车站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次日(或卸车的次日)零点起计算。
5.暂存费:收货人领取货物已超过免费暂存期限时,应按规定支付货物暂存费。
6.无主货: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