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根据跟单 信用证 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 海运 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 信用证 条款交呈。
二、 海运 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 港口 ,卸货 港口 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 港口 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单式海运提单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七、“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 信用证 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Bank(开证行全名)”。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证许可,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