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昨日三读通过《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根据新例,与港人相关的境外包括内地法律机关的离婚判令,以及因夫妻在境外离婚所出现的财产、赡养费纠纷的判决,均获香港法律承认。这就意味着,在境外离婚的配偶未来可在港“分身家”。律政司司长黄仁龙预期,即使新例落实,亦不会对现有资源带来影响。
根据修订前的法例,港人与其配偶在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申请离婚,基于香港与海外其他国家地区没有离婚判令互认制度,即使任何一方在境外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取得离婚判令,亦不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经济协助及追讨赡养费。而刚通过的新例订明,只要任何一方在港居住,即使在境外离婚,其配偶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经济协助。但如提出申请的一方已再婚,有关申请即时无效。新例亦订明香港法庭批出许可后,如觉得申请人或其家庭子女需获经济协助,香港法院可发出经济协助临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