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消息,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发布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日公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在海洋观测、海洋预报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海的洋观测资料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发布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有偿专项海洋预报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使用的观测设备和观测获取的数据、资料,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