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于11月22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是规范浙江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将对强化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确保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规定》分六章三十三条,分别对督察部门和人员的设定、督察职责和内容、督察方式和程序、督察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具体由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执法机构内部设立督察部门,承担督察职能。必要时,执法机构可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督察员在督察中发现执法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可发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对执法人员的行为采取制止、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取消执法资格、停职检查,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督察员配备由省级以上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的督察标志、证件,并使用督察专用文书。
下阶段,浙江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要求,做好海洋与渔业执法督察工作的宣传,以及督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规定》在省内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