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一般都要订立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种类的合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如保险不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险条款就比较简单。如常用的 FOB 及 CFR 合同,或其他内陆交货合同,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并负责办理投保、支付保险费,不涉及卖方利益,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要明确由买方办理即可,例如:“保险由买方自理”(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如果是 CIF , CIP 等合同,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运输途中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这样,保险就涉及买卖双方利益,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就应详细、明确订立,以便顺利履行合同。
CIF 或 CIP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1)保险责任。由谁办理保险,一般应视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 术语 而定。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明确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办理投保,一般情况下,谁负责投保就由谁负担保险费。在 FOB , CFR 或 FCA , CPT 合同下,如双方协议由卖方代办保险,则需订明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关系到保险货物能否获得足额保障,以及对预期费用和利润的加成,并直接影响到保险费开支,买卖双方应事先取得一致,在保险条款内明确规定。
(3)保险险别。投保什么险别,关系到保险货物受损时可能获得多大补偿,是与买方利益攸关的问题,但不同险别又同卖方支付的保险费有关,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列入保险条款。
(4)适用条款。各国保险公司都订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是国际保险业广泛应用的条款,一般保险人都可以按该条款接受承保。
目前,我国通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以“协会货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按照上述四个内容, CIF , CIP 合同中保险条款一般可订为:“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和××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and ××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98111)
在 FOB 或 CFR 合同下,如果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由买方负担保险费时,可订为:“由买方委托卖方按CIF发票金额的×××%代为投保海洋运输险,按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条款(A)负责,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on behalf of the Buy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Marine Risks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A)dated Jan.1,1982, Premium to be for Buyer’s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