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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十大变化

http://www.chinashoes.net 中国鞋网 更新日期:2010-05-20 17:15:44 浏览:16857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打印

   准入门槛降低审批层级下放



    ———解析新修订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十大变化



    日前,新修订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已正式发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规章凸显了现代物流高效、集约的要求,体现了下放权限、减少审批层级的管理思路,为代理报检企业营造了一种鼓励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本文将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解析其在修订前后的十大变化:

    变化一: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



    新规章将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权由原来的国家质检总局下调至了各地直属局,且直属局与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申请事宜。这一调整,下放了审批职权,减少了许可层级,有效缩短了审批流转周期,便利了申请企业。



    变化二: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新规章适当降低了注册代理报检企业的申请条件,例如将代理报检企业注册资金的底线由原来的人民币150万元下调至100万元,将报检员的最低人数要求由原来的10名减少至5名。这一变化有助于更多的企业参与到代理报检行业中来,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手段促进行业规范与管理。



    变化三:业务范围扩大至直属局辖区



    新规章将代理报检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局辖区”。为方便企业开展业务,还允许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开展代理报检业务。这一立法变化从执业地域、从业形式上保障了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的灵活自主。



    变化四:取消了社保,申请材料更简化



    新规章明确了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时提交的8项申请材料,去除了原规定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兜底条款。除“劳动合同”外,“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等社保材料已不需在申请时提交。由此可见,规章修订后对申请材料的要求更合理,范围更明确,项目更简洁。



    变化五:行政许可时限有限制



    新规章较之于旧规章在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时限、程序等内容的要求上都全面与《行政许可法》接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项行政许可涵盖了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以及现场核查等较多的工作环节,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还涉及分支机构与直属局之间的内部分工与材料流转。但是这些所有的工作一般情况下都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变化六:《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有了有效期



    旧规章对《注册登记证书》没有设定明确的有效期,其效力的判定是结合年审进行的。新规章增加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的规定。同时为与证书有效期一致,还规定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变化七:“例行审核”取代“年审”



    新规章将对代理报检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由一年一审改为每两年一次的例行审核。审核机构也将原来年审时的直属局调整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取消了过去对审核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要求。



   变化八: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公布违法行为



    新规章要求直属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代理报检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加大了企业违法的社会成本,增强了执法的威慑力。



    变化九:增设“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



    新规章专设了第五章“法律责任”,其中第27条细化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8条关于代理报检企业违法的规定,列举了属于“扰乱报检秩序”的五种表现方式。同时,该规章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了3万元以下的处罚条款。例如对于未建立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十:划清从业禁止与回避人群的范围



    较之于旧规章中“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这一较为模糊的从业禁止与回避规定,新规章更加明确地将“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列入了禁止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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