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新规将会对我国食品进出口产生重要影响。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已于本月正式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新规定对我国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据统计,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共有各类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300多家,产品涵盖盒、筐、罐、箱、瓶、碗、玻璃纸等近30种,生产包装的材料有塑料、木料、铝膜、纸张、PVC、OPP、EPS、PET等。由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十分严格,某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卫生隐患。新法规的实施,增强了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源头管理的可追溯性,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食品包装袋不合格不能出口
记者从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从昨天起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将实施强制性检验监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实施法定检验。今后如果食品进出口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将不准销售或不予出口。
据了解,我市共有食品出口企业50多家,去年全年的出口量为3867批,价值7251万美元,另外进口食品企业也有20到30家。这些企业中产品类型主要有活河鳗、冻水产品、芝麻、保鲜蔬菜类、干果类、饼干、植物产品、熟肉制品、食用油、干果、炒货类、蔬菜水果制品、饮料、酒类、糖果、调味类、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有机化工产品等。所涉及的包装及材料主要有纤维板桶、瓦楞纸箱、多层纸袋、塑料袋等。
据介绍,新规定中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如奶粉袋、饮料盒、保鲜膜等。根据新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并对其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而对进口食品包装,则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新规定要求,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取得《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